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財 政 部
2016年11月9日
附件:
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專項債務(以下簡稱專項債務),包括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專項債務(以下簡稱非債券形式專項債務)。
第三條 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第四條專項債務收入通過發行專項債券方式籌措。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具體發行工作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專項債券的,應當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統一發行并轉貸給市縣級政府。經省政府批準,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專項債券。
第五條專項債務收入應當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第六條專項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專項債務本金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發行專項債券等償還。
專項債務利息通過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償還,不得通過發行專項債券償還。
第七條專項債務收支應當按照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實現項目收支平衡,不同政府性基金科目之間不得調劑。執行中專項債務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以償還本金和利息的,可以從相應的公益性項目單位調入專項收入彌補。
第八條非債券形式專項債務應當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專項債券。
第九條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專項債務預算收支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管理信息系統,專項債務管理納入全國統一的管理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