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財政資金供給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集中財力打贏脫貧攻堅戰,日照市制定出臺了《日照市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支持脫貧攻堅實施方案》,明確提出了市級財政涉農整合資金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用于扶貧攻堅,2016-2020年期間全市范圍內有脫貧攻堅任務的區、縣全部納入統籌整合實施范圍。通過統籌整合財政涉農扶貧資金,形成“多個渠道引水、一個龍頭放水”的扶貧投入新格局。
(一)明確資金規模。對專項扶貧資金、第一書記扶貧資金、用于扶貧開發的地方政府債務資金、殘疾人危房改造資金、殘疾人扶貧增收資金、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按照相關因素明確到區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農村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資金、“慈心一日捐”和社會扶貧捐贈資金全部用于脫貧攻堅;慈善類捐款整合比例要求達到80%以上;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資金整合比例要求達到50%以上;其它涉農資金整合比例要求達到40%以上。市級統籌整合的涉農資金在市人代會審議通過市級預算后20日內,由市級主管部門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明確用于扶貧的資金規模。涉農扶貧資金要進一步加大對莒北、蓮西、港西、嵐西北貧困集中地區的傾斜力度。
(二)資金分配下達。對上級切塊下達的涉農資金扶貧資金,已明確到區縣的資金,市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文件后15日內下達各區縣;對未明確到區縣的資金,在收到資金文件30日內,由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扶貧辦、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原則上按照“因素法”切塊下達區縣。對統籌整合的市級涉農資金,仍按照原渠道下達,在市人代會審議通過預算后30日內,由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市扶貧辦、市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按照“因素法”采取切塊方式下達區縣。
(三)審批權限下放。將統籌整合使用資金項目的審批權限完全下放到區縣。要求市級有關部門及時修訂完善各項制度,取消限制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的相關規定。要求區縣結合脫貧攻堅規劃和各部門專項規劃,在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范圍內,需要調整資金用途用于扶貧脫貧的,市有關部門按照上級有關要求應予以認可,審計部門不得作為違規違紀問題處理。
(四)編報脫貧攻堅規劃、資金統籌使用方案。要求區縣政府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編制好本地脫貧攻堅規劃,做好與全市脫貧攻堅規劃、各部門專項規劃的銜接,以規劃引領投入,凝聚扶貧合力。要求各區縣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加強脫貧攻堅項目儲備,確定好重點扶貧項目和年度任務。對未進入項目庫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項目實施范圍。同時要求區縣財政部門在接到上級部門的資金計劃后,必須及時告知區縣扶貧部門;扶貧部門根據項目儲備情況和年度脫貧任務目標,提出具體的資金使用方案,報區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縣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方案要及時報市、省扶貧部門、財政部門備案,并向相關部門通報,作為各部門指導考核和審計監督的重要依據。
(五)構建資金“綠色通道”,加快扶貧攻堅組織項目實施。對確無啟動資金的扶貧攻堅項目,區縣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預撥部分資金,構建資金“綠色通道”。進一步加快項目論證,改進項目管理方式,杜絕“項目等錢”的現象,做到項目成熟一個,資金到位一個,年度計劃的建設任務應在接到上級轉移支付后1年內完成,確保不出現資金滯留問題。
(六)創新資金使用機制。積極探索開展產業扶貧、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創新,將扶貧攻堅與“突破園區”、“三招三引”、“林水會戰”、“旅游富市”等重點工作緊密結合,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貸款貼息、設立產業發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和杠桿作用,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七)嚴格資金監管,開展績效評價。要求各級有關部門將涉農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工作進度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把納入統籌整合范圍的財政涉農扶貧資金作為監管重點,區縣政府對財政涉農扶貧資金管理監督負首要責任,要求貧困村第一書記、駐村工作隊、村委會要深度參與涉農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管理監督。各級審計、財政等部門加大審計和監督檢查力度,并對監管職責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問效。積極探索引入第三方獨立監督,引導貧困人口主動參與監督,構建多元化資金監管機制。將資金統籌整合使用的績效評價納入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對工作成效好、資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專項扶貧資金時給予獎勵和傾斜;對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