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的意見》(皖政〔2016〕1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財稅政策杠桿作用,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的節約率和貢獻率,支持市區工業、物流企業發展,近日,滁州市修訂了新的市區城鎮土地使用稅獎勵政策。相較于原獎勵政策,新的獎勵政策主要是在獎勵對象、獎勵標準、獎勵期限、辦理程序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
一是獎勵對象有所限制。對“工業和物流企業”的范圍進行了明確,對下列五種情形的企業不作為獎勵對象:非法人機構;壟斷、限制類企業,主要包括供水、供電、供氣、煙草等;未能達到政策規定標準的高耗能或高污染企業,或發生環境污染重大責任事故的企業;年末有城鎮土地使用稅欠繳的企業(經地稅局依政策批準緩繳的企業除外),或兩年內有偷、逃、抗、騙稅行為的企業;年度內有違法用地行為或被認定為土地閑置的企業。
二是獎勵標準門檻降低。在原政策5檔獎勵標準、最低檔畝均年度稅收貢獻4萬元的基礎上,再增加2檔,將門檻降低到畝均年度稅收貢獻2萬元。
三是審核部門調整。新增加工商、環保、國土房產、商務、交通等部門參與審核工作,并將政策執行的牽頭單位由原財政部門調整為經信部門。
四是撥付時間調整。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降成本減輕實體經濟企業負擔的實施意見》(皖政〔2016〕54號)中對降低企業用能用地成本的規定,將原政策中按年撥付企業獎勵資金調整為“按季申報、按季預撥、按年清算”。
五是獎勵政策期限調整。廢止原政策文件2017年底到期的規定,將執行期限調整為“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試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