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進一步提高漁農村教師待遇。依法依規落實漁農村教師工資待遇政策,有條件的縣(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高相關津貼標準,對地理位置偏遠、條件艱苦的漁農村學校教師予以特別傾斜,并建立漁農村特困教師救助制度,切實保障漁農村教師各方面合理待遇。
二是不斷充實優化漁農村教師隊伍。一方面制定切實有力的政策,吸引優秀人才加入漁農村教師隊伍,充實壯大漁農村教師隊伍的來源;另一方面通過定向培養、師資交流等形式,合理利用全市教育資源,鼓勵優秀骨干教師到漁農村學校支教講學,提升優化漁農村教師隊伍內部結構。
三是著力提升漁農村教師素質能力。改革漁農村教師培養模式,全面實行漁農村新教師上崗前必須在優質學校掛職鍛煉1-3年的培訓辦法;加大對漁農村教師培養投入,提取當地教職工工資總額的3%、中小學校日常公用經費總額的10%,專項用于漁農村教師的培訓,全面提升教師的思想素質和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