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采取哪一種金融監管模式,都要在不增加監管成本基礎上進行;如果不顧監管改革成本,任意增加監管機構,盲目追求“高大上”金融監管模式,到頭來都會得不償失。
最近,中央公布的“十三五”規劃建議提出“改革并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實現金融風險監管全覆蓋”等有關內容。這預示著金融監管新模式呼之欲出,這也是當前金融改革向縱深推進及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迫切需要。
在筆者看來,金融監管改革方式如何推進,監管模式如何選擇,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的應是確定好金融監管改革方向,只有方向準了,金融監管改革才不會走彎路,并減少監管改革成本,最終提高監管效率,發揮好維護金融秩序和確保金融安全作用。從當前看,金融監管改革應堅持“符合客觀實際、實現協同一致、促進高效有序、降低監管成本”等四個方向。
符合客觀實際,就是即將推行的金融監管改革既不能脫離我國金融業創新與發展現實、現有金融監管現狀與監管能力,更不能超越現有金融監管法律框架,盲目照搬國外金融監管模式。我國目前金融業創新正處于發展初期,混業經營也才剛剛起步;而且,現有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模式,主要存在信息分隔、功能分散、力量不足及監管手段乏力、方式落后等諸多現實問題。為此,下一步金融監管改革應始終圍繞金融業發展現狀和金融監管現狀做文章,不能脫離客觀金融現實,在選擇金融監管模式上,既不能因循守舊,更不能急躁冒進和好高騖遠;否則,不僅難以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方式進步和監管水平提高,反而會引起金融監管新的“不適癥”,會誘發新的金融監管紊亂。這是尤應引起中央高層和監管部門重視的問題。
實現協同一致,就是即將推行的金融監管改革,把實現協作互補、消除內部壁壘作為金融監管最大追求目標。我國目前分業監管最令人頭痛的問題就在于各監管主體各自為政,監管職能定位不準,存在重疊與交叉監管現象;且監管主體相互缺乏監管協調性,金融監管部級聯系機制亟待形成金融系統性監管優勢。尤其,各監管主體為充分顯示各自監管能量,容易導致信息“封鎖”等傾向,在監管上出現很多重復監管行為,加大了監管無效勞動,使被監管者叫苦不迭,敢怒而不敢言。因此,即將鋪開的金融監管改革應始終不能忘記推進協同監管這一核心改革理念,有效融合現有全部監管資源,實現監管資源科學、有效、合理配置,消除監管內在阻力,充分發揮整體監管優勢;消除監管盲區和禁區,提高金融監管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能力。
促進高效有序,就是即將推行的金融監管改革,把實現監管高效運轉和有序進行作為金融監管改革宗旨和方向。我國當前金融分業監管模式,重要問題就在于各監管主體內部職能機構重疊過多,監管效率低下;加之各監管主體之間由于沒有很好的溝通協調機制,在金融機構發生問題時,存在“馬路警察”各管一段現象,甚至為了逃避監管責任存在相互扯皮或推諉現象發生,使本應得到及時處理的金融亂象久拖不治,最終釀成金融大患。比如今年場外配資活動,本屬典型的混業經營產物,但由于各監管當局“被動監管”,沒有實現協同監管,使其中問題得不到及時制止。因此,即將推行的金融監管改革應抓住監管高效和監管有序運行兩個主題,把一切監管內容設計和方式都集中到這兩點關鍵環節,簡化監管程序,精干監管力量,提高監管運行效率,推進金融創新活動有序運行,開辟金融業發展新氣象。
降低監管成本,就是即將推進的金融監管改革,既要確保整體金融監管效能發揮,又應把降低監管成本作為始終不變的改革信條。應該說,當前我國分業監管雖然存在機構設置不合理、監管力量不足、整體監管效能差等問題,但監管成本依然較大。其中原因既有監管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監管激勵機制不活、監管手段落后等問題,也有受制監管主體行政分割人為加大監管成本等問題。由此,即將推進的金融監管改革應把降低監管改革成本放在重要位置,正確處理好整體監管效能發揮和降低監管成本關系;依靠現有監管資源和監管力量,避免再盲目增設新的監管機構,實現相互間有效融合,把監管資源和監管力量發揮到最佳狀態;同時,建立激勵機制,充分調動金融監管人員工作責任、積極性及創造性。總之,無論采取哪一種金融監管模式,都要在不增加監管成本基礎上進行;如果不顧監管改革成本,任意增加監管機構,盲目追求“高大上”金融監管模式,到頭來都會得不償失。
(作者單位系湖南省懷化市銀行監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