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記者獲悉,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徐俊卿職務侵占一審刑事判決書》。根據判決書描述,唐河縣農村信用社員工內外勾結,利用、冒用他人名義貸款、擔保騙貸的操作手法被刑罰。
判決書顯示,2016年9月,時任唐河縣王集鄉信用社主任的牛亞軍(另行起訴)需要用錢,找到被告人徐某卿,讓其幫忙找人辦理貸款,供牛亞軍使用。徐某卿找來殘疾人許某光(四級肢體殘疾)作為主貸人,許某光的妻子韓某(智力二級殘疾)為連帶保證責任人,又冒用徐某克、宋某譜名義作為擔保人,辦理貸款手續。牛亞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相關貸款手續予以簽批,并報唐河縣農村信用聯社批準,發放該筆貸款。后牛亞軍將該45萬元貸款非法占為已有。2020年8月3日,牛亞軍的父親牛金合償還唐河縣王集鄉信用社45萬元。
2020年12月8日唐河檢察院唐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唐河縣人民法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唐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曉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俊卿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人徐俊卿伙同企業工作人員,幫助其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俊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對被告人徐俊卿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徐俊卿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被害人經濟損失已得到賠償,對被告人徐俊卿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相關規定,被告人徐俊卿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