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大河報·大河客戶端報道了“鄭州一市民花51萬買了1萬多個頭盔,運回拆箱發現,大多數頭盔要么過期多年,要么是殘次品”的新聞。因“居間人”與頭盔公司均不愿退款,該市民將二者起訴至法院。8月18日下午,鄭州二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原告與被告在法庭上針對“原告與誰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頭盔質量合格還是廢品”等焦點問題,當庭進行了答辯。當天,該法院并未當庭宣判。
51萬多元買回1萬多個殘次頭盔
原告方鄭州市新華勞保制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表示,今年5月,原告方委派采購員賀某杰和彭某龍到南方尋找貨源采購頭盔。5月18日,兩人在溫州一頭盔廠門口遇到了被告1陳某強,陳某強自稱是被告2浙江百利得摩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利得公司”)在河南地區的銷售代理,且聲稱可以幫忙從廠家進貨。5月19日,原告方賀、彭二人跟隨被告1來到位于金華蘭溪市的百利得公司倉庫,被告1向兩人展示的頭盔樣品外觀時尚、多樣,質量也不錯,且聲稱此頭盔經常作為進出口產品售賣。雙方商議后,原告方決定選擇從兩被告處采購頭盔,數量14637個、單價35元,貨款合計512295元,于5月20日按照兩被告要求以現金方式支付完畢,全款付清后才允許貨物裝車。
按照原告方證人賀某杰的說法,5月20日當天,賀某杰雇了4輛大貨車,準備將這批頭盔運回鄭州,在百利得公司倉庫現場裝車,賀某杰二人隨機打開十幾箱進行抽查,未發現異常。“當時開箱只抽查了12到20頂頭盔看了一下,并非全部逐個查看。”5月21日晚至23日,4輛貨車陸續抵達鄭州,當賀某杰卸車驗貨時,打開三十余箱,竟發現大多數頭盔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其中,有些頭盔沒有標簽合格證、有些已經過期,有些頭盔要么開裂,要么標示為“試制品”,還有一些為半成品。(今年6月3日,大河報·大河客戶端對此事已報道)。
焦點1:從誰那兒買回1萬多個頭盔?
庭審當天,被告1陳某強本人并未出席,而由其代理律師出席答辯。被告2方面始終未有人出現在法庭上。
對于原告的起訴案由,陳某強代理律師認為,該案買賣合同買方為原告,賣方為百利得公司,而陳某強僅是居間人,并非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不應作為被告方之一。
按照陳某強代理律師的說法,陳某強并非百利得公司代理商,只是中間撮合、牽線搭橋,而賀、彭二人在整個買賣過程中,全程與百得利公司接洽,而賀、彭所給貨款也全部給了百利得公司。因此,原告與百利得公司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陳某強不應作為本案被告。
同時,在買賣合同訂立之初,百利得公司已告知原告頭盔不退不換,原告答應后雙方才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在交易期間,頭盔也經原告挑選,確認無問題后,原告雇車將頭盔運回。因原告自行托運,不排除原告托運中損毀,甚至自行制造產品質量問題,而百利得公司作為專業頭盔生產廠家,該案涉及頭盔均符合產品質量要求。
但是,被告2百利得公司在開庭前向法庭提交的答辯狀中,該公司卻聲稱,原告與公司并未成立過書面或口頭上的買賣合同,也未與原告之間產生買賣行為,雙方并不存在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陳某強并非公司業務員,雙方不存在任何勞務或者代理關系,故其行為僅代表陳某強個人。因此,百利得公司不應作為本案被告。
焦點2:購買的是頭盔,還是一堆廢品?
記者注意到,在法庭上,與被告1陳某強代理律師說法不同的是,被告2百利得公司在開庭前向法庭提交的答辯狀以及證據中,有一份手寫的《廢品收購合同》。記者了解到,該合同中的甲方(出賣方)為盧某興,乙方(收購方)為陳某強。按照該合同內容,甲方倉庫有頭盔廢品約14000頂,乙方愿意以2萬元的價格收購,乙方在該協議簽訂后3日內一次性支付收購全款。廢品運輸事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合同落款時間為2020年5月18日,并附有雙方簽字。被告2百利得公司的答辯狀中稱,該《廢品收購合同》系5月18日由百利得公司業務員盧某興與陳某強簽訂。
對這份合同,陳某強代理律師卻提出了質疑,并向法庭提交了陳某強與百利得公司相關負責人的通話錄音的證據,證明該合同的非法性。而該證據應原告要求庭后申請收聽,并未當庭播放。按照陳某強代理律師的說法,該合同落款時間為5月18日,但合同真實簽訂時間卻在18日之后。5月29日,百利得公司被當地工商部門調查時,陳某強被迫與百利得公司簽訂的該合同,該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
兩個被告之間的答辯多處存在矛盾
按照原告方的訴求,兩被告應向原告退還貨款512295元,原告退回貨物;兩被告應向原告賠償貨物運費21850元、倉儲費2700元(暫定)、人工裝卸費3100元,共計27650元;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原告代理律師在法庭上表示,被告2百利得公司在開庭之前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中稱,該公司業務員盧某興與陳某強簽訂一份《廢品收購合同》,該廢品收購合同,與被告1方在法庭上所稱的“頭盔符合產品質量要求”自相矛盾。同時,被告2答辯狀中提及,百利得公司與原告方并無任何買賣合同關系,與被告1提出的“原告始終與百利得公司直接接洽,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相矛盾。
“我們相信法庭會給當事人一個公平的判決。”原告律師稱,《產品質量法》中明確規定,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售出的產品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銷售者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這些法律條款,均主張嚴厲打擊產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行為,以此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被告1與被告2均全程參與,了解產品質量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明知頭盔為廢品,仍以正價出售、銷售,已涉嫌合同欺詐,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雙方共同承擔。(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田育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