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銀保監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20〕54號)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銀保監會對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永誠財險”,834223)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經查,永誠財險償付能力報告、風險綜合評級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存在以下虛假記載:
一、永誠財險從2009年起至2017年對股東業務應收保費未進行減值測試,也未計提壞賬準備。
二、永誠財險多家分公司防預費跨年度核算。導致2016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實際資本錯誤增加495.14萬元,2017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實際資本錯誤增加171.91萬元。
三、永誠財險2017年2月取得的上海浦東新區周家渡街道土地使用權未及時入賬和攤銷,2017年第1、2、3季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表中均未體現土地使用權價值,且分別少攤銷134.73萬元、538.93萬元、943.11萬元。
四、永誠財險將2017年支付給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寧波掌金、蘭州掌金、景泰掌金三家科技公司的服務費以員工借款的名義計入其他應收款,導致2017年度實際資本虛增2967.81萬元。
五、永誠財險2017年風險綜合評級報告在財務管理操作風險方面、資金運用操作風險方面、準備金管理操作風險方面、再保險業務操作風險方面、合規風險方面、理賠業務線操作風險方面、銷售、承保、保全業務線操作風險方面30余項評價指標填報錯誤。
時任永誠財險副總裁兼首席風險官、合規負責人康國君對上述一、二、四、五事項負有直接責任,時任永誠財險財務部副總經理蔡力健對上述一、二、四事項負有直接責任。
銀保監會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銀保監會對永誠財險處以罰款50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銀保監會對康國君處以警告并罰款8萬元,對蔡力健處以警告并罰款6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康國君時任永誠財險副總裁兼首席風險官、合規負責人;蔡力健時任永誠財險財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永誠財險于2004年9月10日獲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開業,總部設于上海,注冊資本金10億元人民幣。 2015年12月,永誠財險股票在新三板掛牌并公開轉讓,股票代碼834223。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0〕54號
當事人: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誠財險)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博館路200號
法定代表人:許堅
當事人:康國君
身份證號:13010219630410XXXX
職務:時任永誠財險副總裁兼首席風險官、合規負責人
住址:北京市海淀區志強南園
當事人:蔡力健
身份證號:31010119691018XXXX
職務:時任永誠財險財務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住址:上海市黃浦區石潭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永誠財險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永誠財險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康國君、蔡力健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我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永誠財險償付能力報告、風險綜合評級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存在以下虛假記載:
一、永誠財險從2009年起至2017年對股東業務應收保費未進行減值測試,也未計提壞賬準備。
二、永誠財險多家分公司防預費跨年度核算。導致2016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實際資本錯誤增加495.14萬元,2017年度償付能力報告實際資本錯誤增加171.91萬元。
三、永誠財險2017年2月取得的上海浦東新區周家渡街道土地使用權未及時入賬和攤銷,2017年第1、2、3季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表中均未體現土地使用權價值,且分別少攤銷134.73萬元、538.93萬元、943.11萬元。
四、永誠財險將2017年支付給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寧波掌金、蘭州掌金、景泰掌金三家科技公司的服務費以員工借款的名義計入其他應收款,導致2017年度實際資本虛增2967.81萬元。
五、永誠財險2017年風險綜合評級報告在財務管理操作風險方面、資金運用操作風險方面、準備金管理操作風險方面、再保險業務操作風險方面、合規風險方面、理賠業務線操作風險方面、銷售、承保、保全業務線操作風險方面30余項評價指標填報錯誤。
時任永誠財險副總裁兼首席風險官、合規負責人康國君對上述一、二、四、五事項負有直接責任,時任永誠財險財務部副總經理蔡力健對上述一、二、四事項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內部制度文件及決議、業務合作協議、財務報告分析、財務會計憑證及銀行轉賬憑證、公司對相關情況的說明、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康國君、蔡力健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康國君提出:一是處罰事項涉及會計處理,其未直接分管財務部,對具體會計操作不負有直接責任,承擔間接領導責任;二是風險綜合評級報告存在錯誤事項,各層級均不具有主觀故意,且未給公司管理造成重大影響,目前已經整改完畢,請求降低處罰等級,減免處罰金額。蔡力健提出:相關問題已經進行了整改,請求降低處罰等級,減免處罰金額。
對于康國君、蔡力健的陳述申辯意見,我會經復核認為:一是償付能力報告以及風險綜合評級報告報送工作,由風險管理部牽頭報送,時任首席風險官康國君負責公司風險管理工作, 是對報送錯誤報告及報表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二是償付能力報告、風險綜合評級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存在多處錯誤,對報告及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有較大影響;三是不具有主觀故意、已經整改完畢等不構成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條件。我會對康國君、蔡力健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永誠財險罰款5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康國君警告并罰款8萬元,對蔡力健警告并罰款6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三分之一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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