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獲悉,滑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交通事故致人傷殘案件中,每次判決結果不一,多次被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致使一起交通事故審理8年未果。目前該案件再次被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審理裁定程序違法為由,發回滑縣人民法院重審。
兩級法院相互推諉多次發回重審
2012年11月22日,李某印駕駛轎車將袁某珍撞至重傷。滑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李某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袁某珍無責任。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袁某珍的傷情鑒定意見為:受害者袁某珍傷殘程度為1級,其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護理人數為2人,護理期限擬定為10年。
2014年11月25日,滑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李成印向受害者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共計756307.33元;保險公司賠償11萬元整。被告對滑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表示不服,2014年12月16日,向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做出裁定,把案件發回滑縣人民法院重審。
2015年1月,滑縣人民法院受理該起發回重審案件,于2016年12月12日向一審原告方下達了判決書,該判決書以袁某珍傷情鑒定存疑為由,判定被告向袁某珍方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暫計180991元,對于袁某珍傷害賠償中最重要的傷殘護理費及傷殘賠償金讓另案起訴。
袁某珍方對此次判決表示存疑,再次向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駁回袁某珍方的訴求,維持了滑縣人民法院做出的重審判決。
程序違法被省高院發回重審
2017年3月袁某珍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2018年8月24日,該案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高院認定:本案二審既采用部分先行判決,又對袁某珍家屬請求的傷殘護理費等未予處理,而是讓受害人另行起訴,與法律規定不相符合,屬于遺漏訴訟請求。故省高院指令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安陽中院錯誤判決裁定后,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12日,又做出了把該案件發回滑縣人民法院的重審裁定。滑縣人民法院在2019年3月19日經開庭審理,把被告人已執行的醫療費及護理期限改為5年作為判決,系篡改傷情鑒定結果,又一次做出錯誤判決。
2019年5月16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認定本案原審基本事實不清,程序違法,將此案再次發回滑縣人民法院重審。
傷情鑒定護理期限存疑
袁某珍為1954年5月生人,2012年事故發生時,不足六十周歲。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袁某珍的傷情鑒定意見中“受害者袁某珍護理期限擬定為10年”這一點存疑。受害者袁某珍傷殘程度為1級,其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其護理期限應為20年;為了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多次與滑縣法院交涉申請索要傷殘鑒定原件,滑縣法院辦案法官一直以各種理由未給答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012年事故發生,至今將近8年,滑縣人民法院、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多次發回重審,錯誤判決或程序違法,一拖再拖。致使原告袁某珍方、被告李某印雙方多次相互提起上訴,至今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