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廣東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粵銀保監罰決字〔2020〕22號)顯示,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人保車險”)廣州市分公司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牟取不正當利益,彭潮洪負直接主管責任。
中國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對人保車險廣州市分公司罰款21萬元;對彭潮洪警告并處罰款7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
天眼查顯示,人保車險第一大股東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持股比例為90.20%。
人保財險官網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是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員。人保財險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碼2328)。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