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北京監管局發布關于對寧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寧證期貨)北京營業部負責人張中華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張中華在擔任寧證期貨北京營業部負責人和北京監管局調查期間,作為營業部負責人違規兼職,擁有三家公司股權并擔任經理等職務;在營業部負責人報備材料中,張中華的期貨從業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系偽造,同時未如實報告張中華在某期貨公司任職期間與另一家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協議的情況;在北京監管局詢問關于離職證明和張中華與某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協議等事項時,張中華未如實回答,擾亂監管工作。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情節嚴重。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對張中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張中華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
綜上,北京監管局決定對張中華(張中華,身份證號:342224********0434)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申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違規兼職或者未按規定報告兼職情況;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大事項,造成嚴重后果;
以下是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張中華)
關于對張中華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監管措施的決定
張中華:
經查,你在擔任寧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營業部負責人和我局調查期間,作為營業部負責人違規兼職,擁有三家公司股權并擔任經理等職務;在營業部負責人報備材料中,你的期貨從業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系偽造,同時未如實報告你在某期貨公司任職期間與另一家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協議的情況;在我局詢問關于離職證明和你與某期貨公司簽訂居間協議等事項時,你未如實回答,擾亂監管工作。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情節嚴重。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你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綜上,我局決定對你(張中華,身份證號:342224********0434)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自決定書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