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滑縣人民法院披露一起銀行員工侵占單位錢款的案件。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睢某,男,1975年出生,曾任河南省滑縣農村商業銀行留固支行的客戶經理。
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7月至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睢某任河南省滑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留固支行(以下簡稱“留固支行”)的客戶經理,負有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收款收息等職責。
2018年4月14日,睢某與滑縣居民王某簽訂《最高額借款合同》,王某借款20萬元用于自家澡堂洗浴裝修,期限從2018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4日,借款于當日至王某賬戶上。
2018年借款到期前,王某愛人段某去留滑縣農商行提前還款,因故未能在柜臺還。段某給睢某打電話后,并把20萬元現金給了睢某,睢某遂給段某開出收條,載明“今收到王某現金貳拾萬元用于歸還本人貸款”。然直至貸款到期,睢某也未將該筆收款入賬,而是占為他用。
2019年5月22日,借款到期后,因睢某收款未入賬,王某怕影響自身征信問題,又籌借20萬元將該筆借款償還。
另查明,2019年12月25日,睢某家人與王某、段某簽訂《協議書》,睢某退還王某10萬元,余下10萬元及其利息于2021年12月25日前付清。王某、段某出具《諒解書》,對睢某表示諒解。
滑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睢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本單位財產,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鑒于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睢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