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蘇銀保監罰決字〔2019〕52號)顯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蘇省分公司盡職調查不審慎,收購金融機構非不良資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對其罰款人民幣30萬元。
據官網顯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國長城資產”)成立于2016年12月11日,注冊資本512.3億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和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共同發起設立。公司前身是國務院1999年批準設立的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長城資產大股東為財政部,認繳出資額418.56億元,持股比例97.00%;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認繳出資額8.63億元,持股比例2.00%;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認繳出資額4.32億元,持股比例1.00%。
目前,中國長城資產服務網絡遍及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設有31家分公司和1家業務部;旗下擁有長城華西銀行、長城國瑞證券、長生人壽保險、長城新盛信托、長城金融租賃、長城投資基金、長城國際控股、長城融資擔保、長城金橋咨詢、長城國融投資、長城國富置業等10多家控股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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