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表(天匯檢罰〔2019〕01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以下簡稱“建行天水分行”,股票名稱“建設銀行”,601939.SH)于2016年2月25日辦理一筆金額為1.35萬美元的跨境支出業務,匯出匯款為一般貿易出口收匯退匯業務,該筆業務通過企業經常項目待核查賬戶辦理了資金支付。上述行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水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決定對建行天水分行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并處3萬元人民幣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國建設銀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主要經營領域包括公司銀行業務、個人銀行業務和資金業務,在29個國家和地區設有分支機構及子公司,擁有基金、租賃、信托、人壽、財險、投行、期貨、養老金等多個行業的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17日,注冊資本2500億元,于2007年9月2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建行天水分行成立于2005年3月24日,趙濤為負責人。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的收入范圍限于貿易外匯收入(含轉口貿易外匯收入,不含出口貿易融資項下境內金融機構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圍包括結匯或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以及經外匯局登記的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賬戶之間資金不得相互劃轉,賬戶資金按活期存款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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