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鹽城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鹽銀保監罰決字〔2019〕8、9、10號)顯示,江蘇射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射陽農商行”)同業資產投后管理不盡責,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當事人聞佐對此負直接責任,當事人戴啟鏞負管理責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鹽城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作出對江蘇射陽農商行罰款人民幣50萬元、對聞佐罰款人民幣6萬元、對戴啟鏞罰款人民幣7萬元的決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江蘇射陽農商行成立于1995年11月3日,注冊資本8億人民幣,杭輝為法人代表、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3名法人,持股比例91.25%。經查,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15日變更名稱為“江蘇蘇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農銀行”,603323.SH),蘇農銀行于2016年11月2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截至2019年9月30日,第一大股東為亨通集團有限公司,持股1.24億股,持股比例6.89%。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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