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海關網站公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關村海關對北京方正世紀信息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世紀”)作出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方正世紀在進口騰博、思科品牌視頻會議系統商品過程中,將有關稅商品價格低報,偷逃應納稅款,構成走私行為。處罰日期為2019年10月18日。
方正世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關村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對方正世紀追繳走私貨物等值價款335.37萬元,并處罰款165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所述的上行為,有涉案報關單復印件;涉案訂單、發票、要求發貨清單;筆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說明材料;核稅表;其他證據材料為證。
官網顯示,方正世紀是國內領先的高新技術企業,主要從事ICT行業在國內的代理分銷業務,同時也是金融、制造、流通等多個行業信息化解決方案、技術咨詢和服務的領先供應商。
方正世紀四大區域覆蓋全國,從傳統分銷發展成為集ICT分銷、IT服務、自有品牌于一體的多維度業務模式;拓展服務器存儲、網絡安全、智能終端、辦公打印、弱電安防、統一通訊、應用軟件等產業方向。上游與HP、H3C、DELL、LG、聯想、華為、微軟、中興等幾十家國內外知名品牌建立戰略合作,下游擁有超過1萬家穩定的渠道合作伙伴。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第一款規定如下: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第(三)項規定如下: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海關作出沒收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無法或者不便沒收的,海關應當追繳上述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記者 張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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