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廣東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粵銀保監罰決字〔2019〕54號)顯示,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規向客戶收取服務費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第二條,中國銀保監會廣東監管局對其處以罰款65萬元。
據2018年年度報告,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8.55%;第二大股東為廣州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73%;第三大股東為廣州珠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45%。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關于金融服務收費的各項政策規定,對現行收費服務價目進行全面梳理檢查,及時自查自糾,并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一)合規收費。服務收費應科學合理,服從統一定價和名錄管理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收費價目名錄,同一收費項目必須使用統一收費項目名稱、內容描述、客戶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機構統一制定價格,任何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項目名稱等要素。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收費項目,嚴格對照相關規定據實收費,并公布收費價目名錄和相關依據;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收費項目,應在每次制定或調整價格前向社會公示,充分征詢消
費者意見后納入收費價目名錄并上網公布,嚴格按照公布的收費價目名錄收費。
(二)以質定價。服務收費應合乎質價相符原則,不得對未給客戶提供實質性服務、未給客戶帶來實質性收益、未給客戶提升實質性效率的產品和服務收取費用。
(三)公開透明。服務價格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各項服務必須“明碼標價”,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客戶明確了解服務內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對應的收費標準,確保客戶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選擇。
(四)減費讓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對特定對象堅持服務優惠和減費讓利原則,明確界定小微企業、“三農”、弱勢群體、社會公益等領域相關金融服務的優惠對象范圍,公布優惠政策、優惠方式和具體優惠額度,切實體現扶小助弱的商業道德。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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