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月21日-26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即將迎來三審。今年6月,草案二審稿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親子關系訴訟、隔代探望權、收養人條件等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隨后開始了為期一個月的意見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介紹,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共收到3.5萬多名網友提出的6.7萬余條意見。
其中,明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進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等問題在三審中仍是焦點所在。
“共債共簽”原則進一步明確
在今年6月的婚姻家庭編二審中,正式將去年初出臺的司法解釋納入了法案之中,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原則。據臧鐵偉介紹,這一原則將進一步明確。
該則司法解釋是最高法在2018年1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開篇即明確“共債共簽”原則。
上述原則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其實在去年8月,婚姻家庭編一審之時,就有專家建議將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納入。今年全國兩會上,32名人大代表曾聯合簽名提交《關于民法典完善夫妻債務規則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議案》,提出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應寫入《民法典》,再次引發社會對于此問題的關注。
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爭議早已有之。此前,1981年正式施行的《婚姻法》提出,“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2003年12月,最高法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二十四條曾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然而,原本用于保護債權人權益的條款卻導致了許多“坑配偶”的情況發生。如“小馬奔騰”一案中,小馬奔騰創始人李明和建銀文化基金公司簽訂的“對賭”協議,后未能履約。2014年李明突發疾病去世,建銀文化基金公司在2016年要求李明妻子金燕承擔2億元股權回購債務連帶責任并上訴。北京市一中院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判決建銀文化基金公司勝訴。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圍待認定
在二審和征求公眾意見中,都有建議進一步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相關規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委員徐紹史表示,職業和身份不同,形成的債務也就多種多樣,情況復雜。經營債務、生活債務和醫療債務這三大類債務,是否全部要由夫妻承擔連帶責任還需要再作深入研究。
根據裁判文書網上的一則案例顯示,姬某在和趙某的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擔保其持股50%的公司向某農商行貸款,其后因償還無能被告至法院。原審法院認定姬某為公司擔保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其與趙某的夫妻共同債務,需由雙方共同償還。趙某隨后上訴,認為本案債務用于公司,而非家庭生活,且屬于夫妻一方的對外擔保之債。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雖然姬某系以其個人名義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但該筆貸款系用于其公司,因此為該公司提供擔保不僅為了公司經營,也為個人收益,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駁回上訴。
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曉樺認為,具體實踐中何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舉證責任是目前的主要爭議點所在。此前,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對此曾表示,家庭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然而,一些專家認為該表述還是較為模糊。比如一方因疾病導致的負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因公司運營所負的債務,必然有部分用于家庭生活、部分用于公司運營,若因另一方無額外收入而認定就是因為改善家庭生活所負是否不妥?這些方面都有待進一步明確,或由后續的司法解釋進行補充。
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茂律師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在家庭日常生活方面也存在一些模糊地帶。不過,從國家層面對家庭日常生活固定化,也會出現一些極端情形。建議可以結合司法實踐情形,以各個高院司法意見或會議紀要來做一個指導,既有靈活性也能夠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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