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近日公布的關于對浙銀博匯(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關于對浙銀伯樂(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關于對浙銀匯智(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浙銀博匯(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浙銀伯樂(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浙銀匯智(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浙江證監局分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浙銀博匯(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個別基金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個別基金通過協議約定對優先級有限合伙人變相保本保收益;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三宗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銀博匯(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浙銀伯樂(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個別基金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個別基金通過協議約定對優先級有限合伙人變相保本保收益;個別基金的關聯交易行為未經過公司內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審批,未完成投資標的的工商變更確權,未向投資者有效披露關聯交易架構情況;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四宗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銀伯樂(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浙銀匯智(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分私募基金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風險評級并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部分不進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部分私募基金對外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部分私募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經營地址相關信息五宗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銀匯智(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浙銀博匯(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浙江浙銀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00%;浙銀伯樂(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浙銀匯智(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均為浙江浙商產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為51%。浙江浙銀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商產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均為浙江浙商產融控股有限公司。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托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浙銀博匯(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浙銀博匯(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個別基金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個別基金通過協議約定對優先級有限合伙人變相保本保收益。
三、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8月18日
關于對浙銀伯樂(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浙銀伯樂(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個別基金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個別基金通過協議約定對優先級有限合伙人變相保本保收益。
三、個別基金的關聯交易行為未經過公司內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策審批,未完成投資標的的工商變更確權,未向投資者有效披露關聯交易架構情況。
四、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8月18日
關于對浙銀匯智(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浙銀匯智(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部分私募基金未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未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未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風險評級并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
二、部分不進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三、部分私募基金對外投資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四、部分私募基金未向投資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五、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經營地址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9月6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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