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近日公布的關于對浙銀復成(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浙銀復成(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管理的個別基金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且對該基金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時間晚于合伙協議簽訂時間;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經營地址相關信息兩宗違法違規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浙銀復成(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浙銀復成(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郭堅,持股比例51.00%;第二大股東為杭州君時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持股比例49.00%。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浙銀復成(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浙銀復成(杭州)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管理的個別基金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且對該基金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時間晚于合伙協議簽訂時間。
二、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經營地址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9月6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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