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全媒體文字記者涂端玉 張露)假藥劣藥難道不是字面意思?有時候還真不是。在昨天召開的由廣東省藥監局指導、廣東省食品藥品審評認證技術協會主辦的新修訂《藥品管理法》亮點解讀會上,專家詳解了備受社會關注的“對假劣藥定義修訂”的相關解釋。
廣東省藥監局法規和科技處主任科員梁云介紹,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對假劣藥的定義更加科學、合理和準確,主要呈現在以下九大“亮點”上:
一是取消了按假藥論處和按劣藥論處的概念;二是違反藥品管理秩序,不納入假藥范疇;三是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不按假藥論處;四是違反藥品管理秩序的行為不按劣藥論處;五是區分變質的藥品和被污染的藥品;六是將藥品使用行為納入假劣藥定義;七是明確假藥的判定標準;八是明晰輔料的概念;九是保留劣藥定義中“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兜底條款。
另外,新修訂《藥品管理法》通篇用詞171個“應當”,32個“可以”,沒有一處使用“必須”,這體現了立法者的信心,反映了國家的法制狀況;目標是規范行為,而不是聚焦主體,這是最明顯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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