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近日向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下發了《關于做好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險企相互代理的具體要求。規定,保險公司代理其他保險公司保險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報銀保監會核準,分支機構在法人機構授權下開展相互代理業務。
廣州日報訊(全媒體記者 劉冉冉)昨日,記者獲悉,銀保監會中介部向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下發了《關于做好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險企相互代理的具體要求。
《通知》規定,保險公司代理其他保險公司保險業務,應當由法人機構報銀保監會核準,分支機構在法人機構授權下開展相互代理業務。經銀保監會核準后,保險公司到其法人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領取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下稱許可證)。
許可證有效期三年
據悉,許可證有效期三年,保險公司及其省級分支機構應當在每年度結束后30日內通過銀保監會規定的監管信息系統提交上年度保險代理業務情況報告。
同時,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險公司業務,一家人身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財產保險公司業務。保險公司為保險集團內其他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的,代理保險公司家數可以多于一家。
《通知》還強調,《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79號)實施后,《關于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中介〔2016〕44號)將同時廢止。各銀保監局應當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關工作,確保無縫銜接。
將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又訊 9月18日,銀保監會就《中國銀保監會現場檢查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以進一步完善現場檢查制度框架,規范現場檢查行為,提升現場檢查質效。《辦法》共八章六十七條,主要章節包括總則、職責分工、立項管理、檢查流程、檢查方式、檢查處理、考核評價和附則。
《辦法》明確現場檢查是監管流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發揮查錯糾弊、校驗核實、評價指導、警示威懾等作用,有效履行監管職責。
《辦法》明確承擔現場檢查職責的部門在現場檢查工作中的牽頭和歸口管理作用,并進一步強調相關部門、各級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辦法》還確立“未經立項審批程序,不得開展現場檢查”原則,新增和規范了部分檢查手段和方式方法,鼓勵自查自糾,促進機構合規經營等幾方面。
提升銀保監會現場檢查的科學性
對于被查機構在現場檢查前反饋的自查情況中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相關問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情形,將依法提出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建議。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提升銀保監會現場檢查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更好地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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