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任何免賠,沒有任何門檻。花多少,保險公司給咱們報多少”“監管機構已統一發文,今后保險費率要上調”“購買返還型健康保險最后機會”“重大疾病保險費率調整”……如果您關注過保險產品,對于上面的話一定不會陌生,但這些話究竟是真是假,一般消費者卻無從判斷。
2018年11月,銀保監會首次發布6類常見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將諸如上述夸大保險責任,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等典型案例公布于眾,以案說險,讓消費者明明白白買保險。
近幾年,在保險業回歸保障本源的轉型過程中,保險業形象也出現了回升。這一難能可貴的變化,離不開保險市場每一方的努力。作為保險業的“看門人”和“守門人”,銀保監會三管齊下,從源頭治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加大對消費者風險提示力度
“三管齊下”的第一“管”,便是加大對保險消費者風險提示力度。
《金融時報》記者采訪了多位保險消費者,對于銀保監會發布的6類常見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他們每個人都遭遇過。家住北京市海淀區的李女士對《金融時報》記者說:“在6類典型案例里,我遇到過兩三類。希望有關部門繼續發布這種消息,曝光這些騙術。”
“開展保險消費者教育、發布保險消費風險提示是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是保障保險消費者知情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的重要手段,是減少保險消費糾紛、提高保險消費者風險識別和自我保護能力、防范保險消費風險聚集的有效措施。”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正因如此,銀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在風險提示方面更為主動積極。比如,在大學生新學期開學前,針對部分保險營銷員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體平臺發布“大學入學要求考生有保障型保險交費記錄”“保險慢慢走向強制型”等不實信息,及時發布風險提示,提醒大學生提高警惕,謹防此類銷售誤導行為。
又如, 在壽險公司“開門紅”銷售高峰期,針對有的保險銷售人員為沖業績,以“即將停售”“限時限量”“產品打折”等概念向消費者推銷產品,誘導消費者購買“開門紅”產品,銀保監會在“開門紅”啟動之時便發布風險提示,提醒消費者要謹防風險,不盲目跟風沖動消費,根據自身實際需求,合理安排保險保障。
及時披露風險、及時回應關注,銀保監會以“權威人士”的身份進行提示,在切實增強保險消費者風險識別能力的同時,也大大提升了保險消費者對保險行業的信任度。
加大對違法保險機構處罰曝光力度
“三管齊下”的第二“管”,是加大對違法保險機構處罰與曝光力度。
銀保監會成立后,對保險機構開出第一張罰單的原因就是欺騙投保人:某大型壽險公司培訓課內容含有夸大保險責任的表述,并將之掛于內網,供公司內外勤及銷售人員使用。
這張罰單傳達出兩個信息:一是保險機構在主觀上就存在欺騙保險消費者的意圖;二是監管者對于欺騙保險消費者的行為絕不姑息。
此后一段時間,無論是保險公司,還是保險中介機構、銀行等銷售渠道,其被處罰、被重罰的主要原因均涉及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特別是針對銀行欺騙投保人、客戶信息不真實、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重要情況、錯誤介紹保險期限、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處罰的數量明顯增加,處罰的力度明顯加大。這凸顯出自銀保監會成立后,面對銀行這一重要銷售渠道也是銷售誤導較嚴重的渠道,監管不再鞭長莫及。
通過正面引導、反向倒逼、過程跟蹤,保險機構對于保險消費者權益的關注度也在不斷提升。“現在,消費者是否滿意與經營效益優劣對我而言同樣重要。”一家壽險公司負責人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
加快補齊制度短板
就在近日,《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正式出臺,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簡單類比,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
這也是“三管齊下”的第三“管”,即補齊制度短板。
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不能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為此,銀保監會補齊制度短板,從制度層面力促消費者保護更加系統、全面、持續長效。
僅在今年,銀保監會就出臺多項制度。比如,2月出臺《關于加強保險公司中介渠道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建立權責明晰的中介渠道業務管理制度體系,不得利用中介渠道開展違法違規活動。與此同時,要求完善中介渠道業務合規監督,再次強調了保險公司對中介渠道種種行為不可不聞不問。
又如,4月正式實施《保險術語(GB/T 36687-2018)》,這部保險業標準用語“詞典”,有利于幫助社會公眾對保險知識的理解,幫助消費者更好地理解保險產品、條款和保險機構提供的各項保險服務,有助于提高消費者對保險的滿意度、提升保險行業形象。
補短板仍在進行中。
為推動人身保險公司利用新技術創新服務形式、改善消費者體驗,銀保監會于5月底發布《關于修改〈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對其中有關回訪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將電子化回訪作為和電話回訪同等優先的回訪方式。
“隨著監管補短板的深入,制度建設已經逐步從要求相關各方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轉向以消費者為中心優化服務。”一位業內專家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接下來,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將繼續在引導保險機構強化服務意識的同時,增強消費者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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