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19〕15號)顯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財險”)存在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的違法行為:
一、紫金財險湖南分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分公司”)交強險、車險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余額長期為負值。湖南分公司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車險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余額分別為-113萬元、-147萬元、-1379萬元、-888萬元;其中交強險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余額分別為-24萬元、-171萬元、-1094萬元、-1551萬元。
二、湖南分公司2018年4月末交強險未決賠款準備金為負值(-19萬元),其中已發生未報告未決準備金余額為-2133萬元。
三、湖南分公司交強險、車險準備金長期提取不足。根據2018年9月30日的數據,對湖南分公司以往年度再保后未決賠款準備金進行回溯,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車險未決賠款準備金不利偏差金額分別為421萬元、629萬元、1139萬元、1291萬元;其中交強險未決賠款準備金不利偏差金額分別為189萬元、373萬元、1068萬元、1725萬元。
四、紫金財險在準備金評估過程中存在手工調整湖南分公司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情況。其中2014年末,下調交強險600萬元,商業險350萬元;2015年末,下調交強險1100萬元,商業險240萬元;2016年末,下調交強險2000萬元,商業險675萬元;2017年末,下調交強險1800萬元。上述手工調整均無明確合理依據。
時任紫金財險精算責任人李全勝和時任紫金財險總經理助理何懷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綜上,銀保監會決定作出如下處罰:上述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對紫金財險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李全勝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何懷安警告并罰款6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紫金財險是由江蘇省國信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共同發起成立,是首家總部設在江蘇省的全國性財產保險公司。董事長李明耀,在職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1983年8月參加工作。
當事人何懷安,1972年12月生,中央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歷任新疆鋼鐵公司煉鐵廠技工,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部會計核算負責人、預算項目組負責人、財務管理室主任、財務部總經理助理,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
中國經濟網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紫金財險于2009年5月8日成立,注冊資本25億人民幣,第一大股東為江蘇省國信集團有限公司,是江蘇省政府的下屬企業,對紫金財險持有20%比例的股份。第二大股東為江蘇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江蘇舜天,600287.SH),持股比例16%。
《保險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提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動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六)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
(七)未按照規定申請批準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19〕15號)
當事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財險)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興隆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李明耀
當事人:李全勝
身份證號:61010319671008XXXX
職務:時任紫金財險精算責任人
住址: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科技路
當事人:何懷安
身份證號:65030019721228XXXX
職務:時任紫金財險總經理助理
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八卦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紫金財險涉嫌違法案件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何懷安提出了陳述申辯,我會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的違法行為:
一、紫金財險湖南分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分公司)交強險、車險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余額長期為負值。湖南分公司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車險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余額分別為-113萬元、-147萬元、-1379萬元、-888萬元;其中交強險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準備金余額分別為-24萬元、-171萬元、-1094萬元、-1551萬元。
二、湖南分公司2018年4月末交強險未決賠款準備金為負值(-19萬元),其中已發生未報告未決準備金余額為-2133萬元。
三、湖南分公司交強險、車險準備金長期提取不足。根據2018年9月30日的數據,對湖南分公司以往年度再保后未決賠款準備金進行回溯,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車險未決賠款準備金不利偏差金額分別為421萬元、629萬元、1139萬元、1291萬元;其中交強險未決賠款準備金不利偏差金額分別為189萬元、373萬元、1068萬元、1725萬元。
四、紫金財險在準備金評估過程中存在手工調整湖南分公司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情況。其中2014年末,下調交強險600萬元,商業險350萬元;2015年末,下調交強險1100萬元,商業險240萬元;2016年末,下調交強險2000萬元,商業險675萬元;2017年末,下調交強險1800萬元。上述手工調整均無明確合理依據。
時任紫金財險精算責任人李全勝和時任紫金財險總經理助理何懷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系統憑證、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及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當事人何懷安向我會提出陳述申辯,請求免予行政處罰:一是精算工作具有專業性,精算責任人應保證精算結果科學合理,公司精算責任人也多次強調其對精算結果負責并承擔責任。二是精算責任人應對準備金評估報告負責。三是分管精算工作的總經理助理對準備金評估報告承擔的責任應以管理責任為限。四是在得知湖南分公司準備金結果存在異常后,其已積極采取措施,并取得相應效果。
經復核,我會認定如下:一是本案對李全勝的責任進行了追究。二是本案區分了何懷安和李全勝的責任。三是何懷安申辯所稱“已積極采取措施,并取得相應效果”的說法無事實依據,2017年9月何懷安知曉紫金財險湖南分公司準備金數據異常的情況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對違法行為進行糾正,上述情況持續至2018年4月。
綜上,我會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對紫金財險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對李全勝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何懷安警告并罰款6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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