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高校職稱主要實行“校聘”制度。
1960年,國務院頒布《關于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其確定與提升辦法的暫行規定》,規定我國高校教師職稱實行分級審批,即助教職稱的審批權在學校,講師和副教授職稱的審批權雖在學校但須報省教委備案,教授職稱的審批權最終在教育部。
1986年,國家頒定《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做出了具體規定,并開始將教師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給少數國家重點高校,后逐步擴大到省屬重點高校。
2017年教育部等五部委聯合下發《關于深化高等教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將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我國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完全進入校評階段。同年,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又聯合印發了《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進行監管。
記者梳理發現,目前,我國高校教師職稱評聘大都堅持分類指導、分類管理的原則,主要有兩種分類方式:一類是依照崗位類型劃分,設置教學為主型、科研為主型和教學科研并重型三類崗位;另一種分類法是依照學科(專業)劃分。
有研究指出,按崗位類型劃分充分考慮到教師的優勢及興趣,但嚴格的劃分會使得教學型教師缺少科研實戰經驗和學術造詣,科研學術優異的教師不能將知識和經驗傳授學生,造成教學和科研分離;按照學科(專業)劃分的方式主要適應于綜合類高校,但教師職稱評聘實際工作較為煩瑣,且會因標準不一造成不同院系和學科之間的比較,存在不穩定因素。(鄧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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