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河南銀保監局三門峽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三銀保監罰決字〔2019〕4號)顯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靈寶市支行存在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未按要求落實授信條件;發放不符合授信條件的流動資金貸款兩宗違法違規行為。李向華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三門峽銀保監分局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靈寶市支行罰款50萬元;給予李向華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處罰。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三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授信決策做出后,授信條件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依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重新決策或變更授信。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三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后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授信實施后,應對所有可能影響還款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并形成書面監測報告。重點監測以下內容:
(一)客戶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誠實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項目是否正常進行;
(三)客戶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
(四)客戶的財務狀況是否發生變化;
(五)授信的償還情況;
(六)抵押品可獲得情況和質量、價值等情況。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應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授信主體的潛在風險并發出預警風險提示。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預警信號風險提示”,授信工作人員應及時對授信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客戶違約時應及時制止并采取補救措施。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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