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中國證監會發現淄博魯華泓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華泓錦”,833831)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未對有關固定資產進行減值測試、部分固定資產入賬價值不準確、部分修理費確認不及時、部分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不恰當、收入確認會計政策及應收票據的信息披露與事實不符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魯華泓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魯華泓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說明書發現,魯華泓錦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瑞信方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保薦代表人為陳萬里、趙峰。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絕答復中國證監會審核中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警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淄博魯華泓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淄博魯華泓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未對有關固定資產進行減值測試、部分固定資產入賬價值不準確、部分修理費確認不及時、部分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不恰當、收入確認會計政策及應收票據的信息披露與事實不符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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