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甬銀保監罰決字〔2019〕51號、52號、53號、54號、55號、56號)顯示,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簡稱“華夏銀行寧波分行”)存在流動資金額度測算存在數據編造、員工行為管理嚴重不審慎、內控管理不到位、貸款風險分類不審慎、違規開展存貸業務共五宗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寧波銀保監局對其罰款人民幣230萬元,并責令該分行對相關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此外,蔣國華、胡新興、王曉杰、章艷、徐樹義共五名相關責任人被罰。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蔣國華為華夏銀行寧波分行行長;章艷為華夏銀行寧波北侖支行行長。
其中,蔣國華對分行對支行授信屬地化管理缺乏有效管控、流動資金額度測算存在數據編造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對分行員工行為管理嚴重不審慎、內控管理不到位、貸款風險分類不審慎、違規開展存貸業務等嚴重不審慎行為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寧波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胡新興參與信用卡套現、與企業發生非正常資金往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寧波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6萬元。王曉杰對支行授信屬地化管理缺乏有效管控、流動資金額度測算存在數據編造行為中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寧波銀保監局對其罰款人民幣6萬元。章艷對支行授信屬地化管理缺乏有效管控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寧波銀保監局對其罰款人民幣5萬元。徐樹義對支行客戶經理參與編造貸款用途證明材料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寧波銀保監局對其罰款人民幣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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