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寧波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甬銀保監罰決字〔2019〕49號、50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市分行存在財務顧問及咨詢類收費質價不符、違規變相提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違反信貸政策、貸后管理不嚴、違規辦理信用卡業務并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等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寧波銀保監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12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5.829萬元,并就違規變相提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行為責令該分行對相關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
此外,當事人劉盛波對所在機構違規辦理信用卡業務并存在重大風險隱患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并對7筆相關業務的違規問題承擔審批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寧波銀保監局對其處以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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