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4日訊 中國證監會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8號顯示,珠海橫琴新區盛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股權”)存在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未落實投資者風險評估要求;未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不按照約定履行職責五宗違法違規行為。時任盛世股權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梁葆進、時任盛世股權董事、總經理楊建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盛世股權募集設立“廣西百色柳銀投資發展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時,在合伙協議第六條“收入分配和虧損分擔”中約定4名合伙人的預期年化收益率均為6.88%。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盛世股權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罰款;對梁葆進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罰款;對楊建軍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罰款。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8號
當事人:珠海橫琴新區盛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世股權),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
梁葆進,男,1958年11月出生,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時任盛世股權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楊建軍,男,1971年7月出生,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時任盛世股權董事、總經理。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盛世股權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盛世股權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
盛世股權設立“珠海橫琴新區盛朝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盛朝股權”基金),并向投資者募集資金,部分投資者投資金額不足100萬元。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
盛世股權募集設立“廣西百色柳銀投資發展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百色柳銀”基金)時,在合伙協議第
六條“收入分配和虧損分擔”中約定4名合伙人的預期年化收益率均為6.88%。
三、未落實投資者風險評估要求
盛世股權作為“盛朝股權”基金的管理人,在2016年10月、2017年2月兩次向投資者募集“盛朝股權”基金時,沒有采取問卷調查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沒有簽署合格投資者承諾書、簽署風險揭示書。
四、未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盛世股權自行募集銷售“盛朝股權”基金、“百色柳銀”基金的過程中,沒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五、不按照約定履行職責
盛世股權在“盛朝股權”基金有關出資協議中約定了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的專戶管理、合理支付和及時匯劃。但在該基金的實際運作過程中,盛世股權未按照出資協議的約定對“盛朝股權”基金進行托管。
以上事實,有相關合同、銀行賬戶資料、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盛世股權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的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梁葆進、楊建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盛世股權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最低收益的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梁葆進、楊建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盛世股權未落實投資者風險評估要求的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梁葆進、楊建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盛世股權未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的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梁葆進、楊建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盛世股權不按照約定履行職責的行為,違反了《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梁葆進、楊建軍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盛世股權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罰款;
二、對梁葆進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罰款;
三、對楊建軍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19年6月21日
猜你喜歡
廣東省推出第二批5項青年民
德國物價創近三十年新高 通
網聯平臺:春節假期前5天處
個人養老金制度加速崛起 金
安徽省新增上市公司數創歷史
寧波銀行申請元宇宙商標 是
建設初心不動搖——圣軒草業
女車主通過"團團車行"賣車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