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其他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任職往往需要經過監管部門核準許可。其中,資格考試正是任職門檻之一。然而,近年來,考試“掛科”正在成為銀行高管任職資格被否的主要原因。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已超過30位銀行高管任職資格被否,其中,逾八成任職資格考試不合格。此外,直接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貸款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也是銀行高管任職資格不被核準的原因。
資格考試“難倒”銀行高管
在銀行業,專業的金融知識準備,無疑是對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根據相關行政規定,申請中資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申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擬任人應當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然而,從現實情況來看,資格考試“掛科”,卻成為銀行高管任職資格被否的主要原因。根據銀保監會公開信息,今年以來任職資格被否的銀行高管中,逾八成知識方面考核不合格。以四川為例,截至6月17日,共有5位銀行高管任職資格未被核準,其中4位均因“掛科”或能力不足。
其中,某股份制銀行成都磨子橋支行擬任魏鑫為行長,但魏鑫參加了四川銀保監局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專業知識測試,兩次均未通過。四川銀保監局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不予核準魏鑫任職資格。
而四川古藺農村商業銀行風險與合規管理部總經理擬任人羅波、資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擬任人宋小飛任職資格被否,同樣源于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九十七條“具有擔任擬任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的規定。
此外,涼山農村商業銀行風險合規部擬任部門負責人李守林未通過任職資格審查的原因為風險管理能力不達標。根據公告,李守林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一百零三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了解擬任職務的職責,熟悉同類型機構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同類型機構的內控制度,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能力”的規定,任職資格不予核準。
整體來看,在“掛科”的銀行擬任高管中,農商行占比最大,同時國有大行與股份制銀行均有涉及,擬任崗位則包括支行行長、風險總監、獨立董事、董事等。
值得關注的是,有業內人士指出,任職資格考試“總體難度不大”,主要是銀行從業基礎知識相關內容、銀行實操業務流程、相關監管管理辦法、基礎銀行經營知識等,目前在網絡上已有銀行高管考試相關題庫,可供復習。且考試第一次未通過,還可以進行補考,兩次考試間隔通常為兩周。
但這樣的“基礎”考試,依然“難倒”了擬任銀行高管,甚至部分直接放棄參加考試。根據甘肅銀保監局批復公告,蘭州皋蘭新華村鎮銀行董事擬任人俞忠源放棄2019年1月28日的甘肅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職務任職資格考試和2019年2月12日的補考,因此任職資格未被核準。
參與民間借貸資格被否
除考試“掛科”外,直接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貸款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也是銀行高管任職資格不被核準的原因。
德陽銀保監分局公告顯示,某股份制銀行德陽分行擬任朱科為行長助理,但朱科存在利用工作便利通過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涉嫌直接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私自從事或參與資金撮合交易、與客戶發生資金借貸關系等違規行為,違反了《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任職資格未被核準。
某國有大行水富縣支行行長擬任人陳功則因存在貸款資金違規進入股市,以貸還貸的問題,不具備《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五)項要求擬任人需要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和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等條件,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未被通過。
此外,部分銀行董事任職資格亦被否。其中,河北蠡州北銀農商銀行股東“北京天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8年第1號)“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故其不具備提名董事資格,河北蠡州北銀農村商業銀行董事會董事擬任人齊菲任職資格未被核準。
而新疆吉木薩爾農村商業銀行擬任陳罡為其獨立董事,但其不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相關規定,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因此擬任申請未通過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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