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13號)顯示,2016年12月、2017年6月,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貸款自主支付事后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2017年2月至8月部分信用卡資金用于非消費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罰款共計10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記者梳理發現,2018年 7月,匯豐銀行也曾收到過罰單。當時,國家外匯管理局集中通報了21起外匯違法違規案例,合計罰沒約5442萬元。
其中,匯豐銀行北京分行在2014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間,辦理內保外貸簽約及履約付匯時,未按規定對貸款資金用途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盡職審核和調查,此番被罰金額達到842.22萬元。
另外,記者注意到,匯豐銀行是今年第二家收到罰單的外資行。
3月28日,上海銀保監局公布了兩張關于華僑永亨銀行的罰單,這是今年首家上海地區被罰的外資行。
其中一張罰單顯示,在2016年至2017年期間,華僑永亨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及其部分轄屬分行在辦理部分貸款業務時,存在以貸收費的行為;在2013年至檢查日,該行未經批準變更營業場所。該行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共計100萬元。
另一張罰單是由于華僑永亨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在2014年發放部分住房按揭貸款時,違反貸款利率規定,被罰沒合計125.56萬元。
(國際金融報記者 黃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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