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吉林銀保監局對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7號、8號)。
決定書顯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汪國良,該分公司存在資產風險分類不準確的違法違規事實。汪國良作為長城吉林分公司總經理和風險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對該公司資產風險分類不準確負有領導責任。
吉林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罰款3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汪國良警告。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9年4月10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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