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12日公布了樂山監管分局對樂山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樂銀保監罰決字〔2019〕6號、7號、8號、9號)。
決定書顯示,樂山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為蔡昌慶,該行業務運營中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對此,蔡昌慶負領導責任,倪志強、劉正彬負管理責任。
樂山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樂山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5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蔡昌慶警告、罰款6萬元;對倪志強警告、罰款7萬元;對劉正彬警告、罰款5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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