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全國股轉公司發布了關于對天龍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龍新材)及相關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處罰原因為對外擔保未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批義務。
公告顯示,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2 月,天龍新材及子公司浙江天龍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浙江天龍數碼印染有限公司、紹興天龍進出口有限公司和杭州灣化纖有限公司等關聯企業的 8 筆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合計金額 31,039 萬元。2018 年 3 月,公司向浙江天龍數碼印染有限公司的 1 筆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金額 1200 萬元。以上擔保均未履行公司章程和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規定的審議決策程序,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天龍新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信息披露細則(試行)》(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試行)》)第四十六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信息披露細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時任天龍新材董事長趙旱雨未能勤勉盡責,對天龍新材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 1.4 條、第 1.5 條、第4.1.4 條的規定,未能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信息披露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業務規則》第6.1 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決定對天龍新材、趙旱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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