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消息,裁判文書網日前披露了一則刑事裁定書顯示,中信銀行曲靖分行三名高管違規放貸一案獲終審裁定,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中信銀行曲靖分行原行長李超的上訴,維持李超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這起案發于2015年的案件致使1.5億元貸款無法收回。與李超同案宣判的,還有中信銀行曲靖分行的兩位行長助理,均因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獲刑。其中,行長助理奎曉明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行長助理兼風險主管袁敏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公司無力償還貸款 行長想出“妙計”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7月,云南信隆農資有限公司在中信銀行曲靖分行的14980萬元貸款到期,但公司實際已無力還款。2015年7月24日,中信銀行昆明分行信用審批委員會同意給云南信隆農資有限公司授信15000萬元,授信方案要求云南大為制氨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某個人連帶責任保證。
李超供述,其在知道放款前,銀行與大為制氨有限公司沒有簽訂14980萬元的保證合同,也知道信隆公司出現貨款回收問題,流動資金出現緊張的情況下,在2015年7月27日,主動協調了3000萬元資金,把云南信隆農資有限公司14980萬元的貸款以還舊借新的方式進行了續貸。
作為風險主管的袁敏,在其知道缺少擔保合同不能夠貸款的情況下,應對的方式是要求銀行當時在場的人員簽下承諾函,隨即就同意了放款。在經過她同意后業務員于7月27日、28日兩天分七筆將14980萬元貸款放完。
由于李超等3人的上述違規行為,致使中信銀行發放給云南信隆農資有限公司的14980萬元貸款無法收回,造成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明知信隆公司出現貨款回收問題,流動資金出現緊張的情況,李超等人依然“幫助”信隆公司蒙混過關,據李超表示,只是“因為這筆貸款逾期會影響云維的授信,還會影響到銀行的考核。”
自認“非國有公司人員”提起上訴 二審被駁回
一審宣判后,李超提出上訴,稱其身份并非國有公司人員,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喪失了前提和基礎,要求二審改判其無罪。
法院審理查明,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國有控股公司,中國中信有限公司持有國有股份比例為67.13%。2012年2月10日,經中信銀行昆明分行黨委決定,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曲靖監管分局核準任職資格,聘任李超為中信銀行曲靖分行行長。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超的聘任是由國有出資企業中信銀行昆明分行黨委決定,其中李超、奎曉明還經中國銀監會曲靖監管分局核準任職資格,其身份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李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出資企業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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