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東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處罰決定書6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冶置業集團北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因停車場收費藍牌沒有標示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收取費用等問題被罰款1000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冶置業集團北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在東城區金魚池中街1號院停車場經營時,違反了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規范本市機動車停車場明碼標價的通知 》(京發改規[2018]6號)第二條和原國家計委《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第8號令)第十六條的規定,停車場收費藍牌沒有標示不足一個計時單位不收取費用、軍車殘疾車按規定免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項和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北京市東城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中冶置業集團北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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