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4日消息,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德邦證券與員工之間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一審、二審的判決書。德邦證券原項目經理繆文蓓要求德邦證券支付2016年度應發未發遞延獎金及加班工資共計13萬。
繆文蓓于2016年3月11日進入德邦證券工作,擔任項目經理,工資由基本工資每月13500元、獎金及補貼等組成。繆文蓓與德邦證券簽訂過兩份勞動合同,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
繆文蓓與2017年4月10日遞交《離職申請單》。寫明,期望最后在職日為2017年5月9日,離職理由為個人職業發展。同日,繆文蓓在德邦證券辦理《離職交接單》,繆文蓓在上面簽字,最后在職日為2017年5月18日,工資結算日為5月18日,繆文蓓于5月18日離職。
2018年4月26日,繆文蓓向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該會于2018年5月4日受理。2018年7月13日,該會作出普勞人仲(2018)辦字第1015號裁決書,裁決“申請人(原告)的仲裁申請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如其訴請。
針對此勞動合同糾紛,繆文蓓認為德邦證券無故拖欠自己的獎金及加班費,提出如下訴求:1.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度應發未發遞延獎金38037.30元;2.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間加班工資92637.93元。
德邦證券則認為,繆文蓓于2017年向德邦證券提出離職,并提交了離職交接單和離職承諾函,與公司不存在應結未結款項,承諾不再向公司提出任何權利主張,與公司不存在爭議,但在時隔近一年后提出主張,缺乏依據,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繆文蓓簽訂勞務合同時,在《德邦證券債券融資部承做獎金激勵管理制度》上簽字,其中載明:“原則上,離職人員不享受當年度承做獎金以及以前年度未發放的年度承做獎金(如有),經部門管理層一致同意后可以另行協商確定”。除此之外,2017年5月18日,繆文蓓簽署的離職承諾函》,其中載明:“因本人勞動合同存續和勞動關系解除而產生的任何性質的所有主張都已全部和最終解決。本人不再對貴司提出任何性質的權利主張,也不存在其他應了未了事項。對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和勞動關系解除等事項)均無爭議”。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繆文蓓已明確知曉“離職人員不享受當年度承做獎金以及以前年度未發放的年度承做獎金”,其在離職時亦未向德邦證券提出,可與一審法院已確定的《離職交接單》和《離職承諾函》的內容相互印證,表明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對權利義務已達成了一致意見。再次,對繆文蓓的第二項訴訟請求,繆文蓓提供的加班單上無德邦證券加蓋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簽字確認,德邦證券對真實性不予認可,主張系繆文蓓偽造證據,一審法院認為,繆文蓓明確其提供的加班單系照片,并非原件,繆文蓓提供的證據缺乏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系孤證,一審法院難以僅憑繆文蓓提供的上述證據認定繆文蓓存在加班事實。因此駁回繆文蓓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此判決結果繆文蓓提出上述,二審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公司觀察文/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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