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間,山西安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0408 *ST安泰)發布公告稱,公司近日因業績預告披露內容差異較大,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2019]3 號《關于對山西安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2018年1月30日,*ST安泰披露2017年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17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2,000萬元左右。4月11日*ST安泰披露業績預告更正公告,預計2017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28,175萬元左右。4月21日*ST安泰披露年報,2017年實際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28,193萬元,與1月份業績預告披露內容差異較大。
《決定書》認為,*ST安泰在披露業績預告時,未對影響業績的重要因素進行客觀、審慎地判斷,且更正信息披露滯后,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對*ST安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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