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至12月,在刑事檢察領域,共批準逮捕涉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9470件15095人,起訴26287件42195人。”2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發布會上表示。一同出席發布會的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表示,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環保治理的力度不會放寬、放松,更不能走回頭路。
發布
批捕非法采礦人數同比上升190%
張雪樵在發布會上介紹,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加強與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對接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圍繞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和農村環境綜合治理等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開展監督,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他表示,2018年1月至12月,在刑事檢察領域,共批準逮捕涉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9470件15095人,起訴26287件42195人。在公益訴訟案件領域,共立案辦理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類案件59312件,辦理訴前程序案件53521件,經訴前程序行政機關整改率達到97%,提起相關民事公益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732件。
發布會上,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張志杰表示2018年生態環境領域刑事案件的整體發展態勢呈現三個特點:一是此類案件大幅上升。去年全國檢察機關批捕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人數比2017年上升了51.5%。二是此類犯罪案件的罪名相對集中,濫伐林木犯罪和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占該類犯罪的比例高達50%。三是非法采礦、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上升迅猛。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批捕非法采礦案件人數和案件數都比2017年分別上升了190%和145%。
在辦理刑事污染環境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往往會同時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如果在被起訴后積極地賠償修復環境,能否在刑事案件中從輕處理?這是不是花錢買刑?
針對記者關注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一檢察廳廳長張志杰回應,“檢察機關對認罪悔罪,積極自愿履行生態修復義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逮捕階段,依照法律可以不批準逮捕;在審查起訴階段,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確需提起公訴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從輕量刑的建議。”
關注
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約談32個地方黨政領導
在新聞發布會現場,有記者指出,中國在污染防治攻堅戰過程中問責了上千名官員,對污染防治攻堅戰的強硬的作風是否還會持續?
對此,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回應,“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環保治理的力度不會放寬、放松,更不能走回頭路。”
他透露,2016到2017兩年間,中央環保督察完成對31個省市的全覆蓋,推動解決了大概7萬多個群眾身邊突出的環境問題。去年的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共篩選了103個典型案例,表現為虛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
“這些案例中間既有企業麻木,有地方政府怠于履責,也有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協調不到位的問題。有些問題很典型、很惡劣。”別濤說。
別濤介紹,中央環保督察的主要對象和環保行政執法有很大區別。環保執法主要是解決企業的守法情況,中央環保督察這個制度設計是中央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舉措,在行政部門依法履職、加強對企業監督的同時,補充增加對地方黨委政府履職的監督。
他介紹,對去年中央環保督察“回頭看”發現的問題,約談了32個地方黨政領導,要求地方黨委政府進行整改。
“此外還有另外一個制度,即中央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就是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黨政領導沒有盡到主管責任的,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黨紀、政紀處理,包括組織處理。”
監管不區別規模大企業沒有特權
已經宣判的污染環境罪案件里個人犯罪占很大數量,單位犯罪數量相對占比較少,相對于小作坊來說,企業是生態環境檢察工作的一個硬骨頭,調查取證難度也更大,受到地方保護可能會更多,如何破解這一難題?
針對記者的這一提問,別濤回應稱,對行政監管來說,并不按照企業的規模大小來區別監管措施,主要看企業對環境的污染程度、對社會的危害。
“大企業沒有特權,小作坊也沒有例外。對小企業造成的污染做了行政處罰以后,涉嫌觸犯刑法的,我們也會按照程序移送給司法機關作進一步的處理。”
另一個外界關注的問題是,行政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在什么情況下也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對此,張雪樵稱,檢察公益訴訟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保護公共利益。調查的目的是了解公益損害的狀況,包括要保護公益、提供司法救濟應該注意的哪些因素,可以采取相應的哪些對策。對相關人員怎樣追究相關的責任,這不是檢察公益訴訟的職責。
“如果我們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的相關人員弄虛作假、故意阻撓,或者是違法行為沒有得到糾正,甚至變本加厲,我們會依法向紀委、監委相關部門移送相關的線索。”
三方面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全面履職
在檢察公益訴訟案件中訴前案件高達將近97%,為什么有大批量的案件并沒有真正進入到法庭訴訟的環節?
張雪樵對此回應稱,“這些問題通過檢察建議就已經得到了解決,公益也得到了有效保護。”
他認為,在辦案當中,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觀察問題的方法或者標準存在差異。
他現場舉例稱,“行政機關認為對某企業排污污染了江河,已經作出過行政處罰,已經責令對其進行罰款,但是這個企業白天不生產,晚上偷偷地排污,行政機關表示無能為力了,檢察機關是不是聽了行政機關這樣的辯解,就到此為止了?我們是不能這樣的”。
如何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全面履職,是不是要繼續提起訴訟?張雪樵認為,應從三方面把握。
他進一步解釋,從行為要件上看,違法行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從結果要件上看,受損的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即使違法行為不再持續,但受損的公益并未得到有效恢復,公益受侵害的狀態仍在持續,負有相關監管職能的行政主體當然不能袖手旁觀。”此外,在前面兩者均未達到的情形下,還要看是否窮盡行政手段。“如果行政機關窮盡了法定的履職手段,就不宜再對行政主體進行督促,也沒有必要再去把行政機關告上法庭。”張雪樵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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