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當保險公司高管,別的不提,先掂量掂量“誠信”二字的分量再說!
想通過假學歷蒙混過關?想“帶病”上崗?想得美!
黃粱美夢終究是要醒的。小編梳理發現,去年至今,有70余家險企因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管或高管未取得任職資格直接上崗而收到了罰單。罰款的同時,有的高管任職資格也被撤銷。
那么,究竟哪些人可以當險企高管,哪些人不能呢?
70余家保險機構“栽”在高管上
去年至今,有70余家保險機構“栽”在了高管的選聘和任職上。
被罰原因除了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高管任職、高管人員未取得監管部門的任職資格批復、臨時負責人的任職時間超過3個月外,情節惡劣的是以欺騙手段獲得任職資格。
罰單顯示,包括中華聯合財險、都邦財險、永誠財險和安邦財險4家險企存在高管以提供虛假學歷等欺騙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情況。
2017年6月14日,中華聯合財險甘肅分公司擬任劉繼堯為中華聯合財險慶陽市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申請材料中,劉繼堯提交了虛假的慶陽市農業學校大專畢業證書。

2017年3月3日,都邦財險甘肅分公司擬任韓炎平為都邦財險平涼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申請材料中,韓炎平提交了虛假的甘肅省建筑工程學校大專畢業證書。

經查,2017年,永誠財險江西分公司存在提供虛假學歷證書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行為。

2017年9月,安邦財險西藏分公司提交關于嚴超高管任職資格核準的相關材料,后經核實,嚴超高管任職資料中的學歷證書及證明均為其本人購買的虛假材料。

違規高管3年內禁入保險業
違規任職的高管,除了被罰款,有的任職資格也被撤銷,同時3年內禁入保險業。
除了對相關機構罰款警告外,對劉繼堯、韓炎平、嚴超因偽造學歷證書以欺騙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行為,監管機構決定撤銷其任職資格,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任職資格的申請。
事實上,為防止保險業出現機構高管不作為、“帶病”上崗等問題,監管機構2017年底修訂《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并在業內征求意見,不僅在事前嚴把入口,還將在事中事后收緊高管關口。
哪些人能當高管?哪些不能?
與上市公司對高管的定義不同,保險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和風險控制具有決策權或者重大影響的人員,并不是只限定在總公司層面。
那么,哪些人能當險企高管?
工作經歷上:
董事長應當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工作經歷;
總經理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董事和監事具有5年以上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工作經歷;
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學歷上:
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高管在滿足條件下,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哪些人不能當高管? 存在10種情況的任職資格不予核準!
(1)《公司法》第146條和《保險法》第82條規定的情形
(2)被判處其他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3)被金融監管部門禁止進入市場,期滿未逾5年
(4)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未逾5年
(5)申請前2年內受到保險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
(6)因涉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保險監管機構或其他立案調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7)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未逾2年
(8)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且應在保險領域實施相應懲戒,或者最近5年內具有其他嚴重失信不良記錄的
(9)自被金融監管部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10)監管規定的其他情形
何為不適當人選?
(1)策劃、組織、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
(2)5年內受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累計達到2次;
(3)5年內被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出示重大風險提示函、監管函累計達到3次,或者3年內被監管談話累計達到3次;
(4)在重大群體性事件中失職、瀆職,造成惡劣影響;
(5)監管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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