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恩施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恩銀監罰決字〔2018〕1號、2號)顯示,湖北巴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東農商行”)違規接受本行股權作為質押發放貸款。
10月29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恩施監管分局依據《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對巴東農商行罰款人民幣30萬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對巴東農商行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敖皓罰款人民幣2萬元。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執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據新京報報道,2018年8月25日10時起,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淘寶網司法變賣網絡平臺上公開變賣巴東長江港口發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巴東農商行10%的股權價值。變賣標的的評估價為2864.43萬元,變賣價為1604.08萬元,比評估價少44%,折價幅度較大。
根據天眼查信息,巴東農商行現有的股權結構為:職工代表徐向東(合計269名信用社職工)持股比例20%;三大法人股東巴東長江港口發展有限公司、湖北神農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巴東天翼物流有限公司均持股10%;巴東縣開源建設有限公司持股5%,巴東縣大順商貿有限公司持股1.33%;除此之外還有82名自然人股東。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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