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網站20日公布了關于對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康盛股份”)及相關當事人的監管函(中小板監管函【2018】第 189 號)。
監管函顯示,康盛股份存在違反會計準則要求提前確認收入的違規行為。康盛股份下屬子公司成都聯騰動力控制技術有限公司(簡稱“成都聯騰”)違反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提前確認營業收入 5,918.8萬元,影響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簡稱“凈利潤”)1,658.12 萬元,導致 2017 年年度報告不準確。2018 年 8 月 23 日,康盛股份披露《關于公司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對上述會計差錯進行更正,更正后該公司凈利潤為 2.43 億元,更正前后凈利潤變動幅度為 6.82%。
此外,康盛股份還存在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的違規行為。成都聯騰 2017 年更正后的凈利潤為 2,414.5 萬元,占康盛股份2017年凈利潤比例為 12.61%。成都聯騰未按康盛股份內部控制規定與客戶進行定期對賬,未取得與多家客戶如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科鑫三佳車輛技術有限公司之間的對賬回函,且與部分客戶僅進行口頭核對,違反了康盛股份內部控制相關規定。同時,因康盛股份前述提前確認收入等情形,導致 2017 年財務數據不準確,康盛股份內部控制存在缺陷,與公司披露的《2017 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中“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表述不符。
深交所指出,康盛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4 條、第 2.1 條、第 2.4 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第1.4 條、第 2.1 條、第 2.4 條,以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 8.1.1 條的規定。
康盛股份董事長陳漢康、董事兼總經理周景春、董事兼財務總監高翔和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毛澤璋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該公司的上述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第 1.4 條、第 2.2 條、第 3.1.5 條、第 3.1.6 條和《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第 1.4 條、第 2.2 條、第 3.1.5 條、第 3.1.6 條的規定。
對此,深交所要求該公司董事會及相關當事人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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