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抵押、房抵貸等網貸平臺先行與借款人簽署仲裁決議的模式將成為歷史。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18年6月12日施行。批復明確,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分析人士認為,該模式被否,對于將該方式作為催收重要手段的網貸平臺而言,貸后風控思路將發生轉變,風控薄弱的平臺不良數據隨之也可能在短期內攀升。
“先予仲裁”模式被否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由于金融監管政策原因,網貸平臺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網貸平臺就通過引入仲裁,為借貸交易的信用背書,部分仲裁機構為拓展仲裁業務而創新出“先予仲裁”。據悉,這些仲裁機構服務對象主要是大型網貸平臺,借款人是分散在全國各地的網民,金額一般為數百元至數萬元。
然而這種創新的仲裁模式被最高人民法院叫停。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先予仲裁”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答記者問時,明確仲裁機構在當事人未發生網絡借貸合同糾紛時,先予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應作為執行案件立案受理。
“從‘先予仲裁’案件特點看,當事人間只是存在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或者風險,仲裁機構在糾紛未實際發生時,事先直接徑行作出給付裁決或者調解書,脫離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因此,我們認為,此類文書雖然名為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但不是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意義上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其性質類似于對合同進行見證。對這類所謂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強制執行,缺乏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解釋道。
何為“先予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表示,“先予仲裁”的模式為當事人在簽訂、履行網絡借貸合同且未發生糾紛時,即請求仲裁機構依其現有協議先行作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調解書和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仲裁裁決。部分仲裁機構近年受理此類案件數量達百萬件。
以網貸行業為例子,借款人將車輛抵押在某網貸平臺時,若該平臺引入“先予仲裁”程序,那借款人需要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同步簽訂一份“先予仲裁”協議。若后期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平臺就可以申請仲裁委簽發裁決書,倘若借款人不履行裁決,那平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借款人“不公”
在分析人士看來,“先予仲裁”這類新仲裁方式的確有若干“優點”,如結案時間短,審理、舉證、送達環節程序簡化,省略了保全程序、降低維權成本,防范債務人的違約風險等,尤其是“給不少機構貸后催收帶來方便”,所以得到了包括銀行、基金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及網貸平臺在內的許多機構青睞。但是這種模式對于借款人并不公平。
盈燦咨詢高級研究員張葉霞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先予仲裁”對借款人的權利進行多項限制,比如規定借款人對平臺提交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表示無異議、放棄提供證據、答辯權等權利,而“先予仲裁”不經審理或調解程序,直接執行事先達成的協議,剝奪了借款人的基本程序權利,影響正確、公正裁決。此外,部分借款合同僅顯示了借款人和P2P網貸平臺,未列明投資人。債權關系不明,即使借款人執行仲裁決議,對象也不能具體到出借人。
更為重要的是,由于網貸行業魚龍混雜,一些仲裁機構也在一定程度上給違規的現金貸機構以及“套路貸”機構提供便利。在業內人士看來,在一些“先予仲裁”案件中,部分被執行人實際取得借款明顯低于協議載明的債權金額,仲裁機構對此未嚴格核實,變相加重了債務人利息責任。一些債權人未取得互聯網金融特許經營執照,存在非法經營問題,使另一方當事人掉入精心設置的“套路”之中。
而這些提供“先予仲裁”的仲裁機構多為自負盈虧的民間機構。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表示,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而仲裁機構是自負盈虧的,它們收入的主要來源是當事人交納的仲裁費用。因此,仲裁機構具有拓展業務領域的壓力和動力。一些地方的仲裁機構為了拓展業務來源,在業務發展上偏離了仲裁法所設定的范圍。
期待“陽光催收”
此番最高院態度將已經采取“先予仲裁”手段的網貸平臺打回原型,部分依靠貸后催收進行風控的平臺不良率恐上升。
“對部分在格式條款中寫入‘先予仲裁’條款的網貸平臺而言,原客戶交易協議中的該類型條款將歸于無效,平臺應努力與客戶達成新的爭議解決條款。”王德怡說道。
據了解,目前,互金平臺的催收方式主要有三種,首先是內部催收,也就是平臺自設催收部門進行催收工作,一般而言,M1以內屬于內催。超過M1后,平臺會委外催收,打包給第三方催收公司進行催收。若催收無效,會啟動網絡仲裁,按照“先予仲裁”條款,強制執行合同中的抵押物。此前,有業內人士透露,在二手車貸市場,收車的催收方式是多數平臺的核心風控,也就是說,之前平臺主要依靠收車來進行催收。
張葉霞表示,“先予仲裁”被否后,平臺將不能根據借款人簽訂的調解協議請求仲裁裁決,對于將該方式作為催收重要手段的平臺而言,可能貸后風控將出現薄弱環節,平臺的不良數據隨之也可能在短期內攀升。
“催收是基于已經存在的預期債權進行,對于尚未形成的債務糾紛,提前給一方執行另一方財產的‘特權’,著實不妥。催生出畸形的‘先予執行’,側面反映了網貸行業急需司法救濟手段。”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如是說。
不過,一位網貸平臺相關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最高法此次否定“先予仲裁”,不影響糾紛的實際解決,若借款人出現逾期不還款,仍可通過仲裁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解決糾紛。未來,期待行業能夠建立“人工智能+律師函+信用”的模式,依托法律和人工智能等實現“陽光催收”。
“先予仲裁”的六大特征
一合同當天即簽訂調解協議
二相關文書簽署、送達等均在網絡上完成
三部分合同上僅有借款人和居間人(即網貸平臺)
四調解協議上的申請人為網貸平臺,而網貸平臺的經營范圍不包括金融借貸業務
五調解協議對借款人的權利進行諸多限制
六合同不論是否發生實質性或者公開性爭議,均認為是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