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生證券副總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騙取手段將單位830萬財物非法占為已有。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民生證券原副總裁王培榮的二審判決,決定維持原判。認定被告人王培榮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據了解,王培榮曾在國家機關和華龍證券任職,因為債券發行方面的業績和經驗,于2006年7月24日任民生證券公司副總裁,同年8月2日分管固定收益總部,2012年6月21日任公司副總裁、執行委員,分管固定收益事業部,2013年12月20日辭職,后赴任西藏同信證券。2014年11月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5年12月,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王培榮在民生任職期間主管債券發行及銷售,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利用自己的職權便利,注冊成立實際由其與妻子梁某操縱和控制的北京中企榮泰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簽訂財務顧問協議的形式從民生證券騙取財務顧問費達830.56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王培榮通過時任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副總裁吳某的介紹幫助,為民生證券取得烏蘭察布市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債券發行的主承銷商資格,王培榮利用其擔任民生證券副總裁并負責該項工作的職務之便,虛構中企榮泰在民生證券承銷該債券過程中提供幫助,由民生證券與中企榮泰簽訂財務顧問協議,騙取民生證券財務顧問費100萬元。
據被告人王培榮供述:其取得烏蘭察布市債券發行的主承銷資格,債券發行成功后,民生證券按協議付給中企榮泰財務顧問費100萬元、付給陜西中源公司財務顧問費200萬元。
實際上,中企榮泰在該項目中未做任何工作。王培榮涉及的幾支債券中,外協單位均獲得了30%的財務顧問費。民生證券關于烏蘭察布債券獎勵明細證實,若中企榮泰不拿財務顧問費,王培榮依據獎勵規定可以拿到的承攬獎金為0元。
2010年—2012年,王培榮采用同樣的方法,虛構中企榮泰在民生證券承銷10湘高速債、11微礦集團債、12湘高速債、11濰坊濱投債、12烏蘭察布債、12久聯債等提供幫助,合計騙取民生證券財務顧問費830.56萬元。
2016年12月,襄城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王培榮行為,給民生證券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
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王培榮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二、依法追繳扣押在案的北京中企榮泰違法所得830.56萬元及孳息。
一審宣判后,王培榮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民生證券出具的證明不客觀、不公正。
王培榮稱,“我以中企榮泰與民生證券簽訂財務顧問協議領取個人承攬的六個項目的承攬獎勵,是民生公司根據相關規定,應該給我的合理報酬。而且判決沒收我個人財產200萬元不合理。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2018年1月,許昌市人民法院二審表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指出,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和訊網消息
(責任編輯:程璐 HA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