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顯示,43歲的姜某和39歲的張某均系遼寧省鐵嶺市人,兩人系同村村民,均為小學文化程度。
公訴機關指控稱:姜某、張某于2014年春節后預謀進行綁架,此后使用偽造的身份證購買機動車并竊取機動車號牌、購買錘子、手銬等作為犯罪工具。此外,兩人還在通州區多次挖掘深坑,欲用于關押綁架對象。
2014年9月,姜某、張某二人在陜西省西安市府谷縣將駕駛奔馳牌汽車的王先生(29歲,北京市人)作為綁架對象,并依據安裝在該車上的GPS跟蹤器追蹤至北京市朝陽區星河灣小區。2015年10月,姜某、張某又改確定在星河灣小區居住的高女士(30歲,內蒙古自治區人)為綁架對象,此后將GPS跟蹤器安裝在其駕駛的賓利牌汽車上。2015年10月30日,在跟蹤途中,姜某二人被當場查獲。
公訴機關認為,姜某、張某為勒索財物綁架他人,其二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告人為了實施綁架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系犯罪預備,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據悉,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