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發(fā)放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還應(yīng)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以下簡稱為“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上述計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納稅人的稅負,但對于年終計稅獎金處于稅率變化臨界點邊緣的納稅人來說,卻存在著明顯的稅負不公平現(xiàn)問題。即會出現(xiàn)年 終獎多拿一元錢,而最后納稅人要多繳上千元甚至上萬元的稅。比如18001比18000元就要多納稅1154.1元,54001元比54000元要多納稅 4950.2元。
何寄華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建議,改革現(xiàn)有年終獎計征個人所得稅方法,符合稅收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