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冒先生出境數月,其在上海申辦的借記卡中40余萬現金卻不翼而飛。在多處報案后,冒先生將其開戶銀行告上法庭。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判決該銀行對冒先生的損失全額賠付并支付相應利息。銀行提起上訴,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維持原判。
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冒先生出境美國回國后,直到他辦理某項付款業務時,才發現自己銀行卡內原有的40余萬元不見了。經查詢,2013年12月1日,距他出國后僅數天,卡內42.8萬元由江西省南昌市的一個POS機分二筆交易轉出,另有一筆2200元的款項在南昌市的一個ATM機上被取走。冒先生急忙前往江西報案,隨后又至開卡銀行所在地的公安局報案。
經偵查,持有涉案POS機的商戶是否實際存在已無法查找,POS機所有人身份無法核實,涉案ATM機取款錄像因時間過長而無法調取,因此無法查找取款人。
于是,冒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他認為銀行對自己的財產沒有盡到保障交易安全的義務,存在過錯,請求法院判令銀行全額賠付并支付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冒先生在銀行處開設賬戶,雙方成立儲蓄合同關系,在此關系中,銀行應當保障儲戶銀行卡內的資金安全。根據相關規定,使用涉案的儲蓄卡消費必須先行滿足兩個條件:一為有效合法的儲蓄卡,二為正確有效的密碼,如在POS機上刷卡消費,還應由持卡人在POS交易單上簽字確認并由受銀行委托的商戶核對該簽字與卡片背面持卡人簽字的一致性。因此,銀行應當負有安全保障和謹慎審查銀行卡所載賬戶信息和銀行卡本身真偽的義務。
法院認為,銀行存在過錯,應當就冒先生的損失承擔足額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銀行提起上訴。上海市一中院根據冒先生以往用卡的消費地點、方式、涉案刷卡期間不在國內等因素綜合考量,認為該案系由偽卡盜刷所引發,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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