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謝某作為南寧市某房屋拆遷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拆遷員,陳某原任柳州市某村委小組長、伙同饒某、周某共同商量在拆遷項目中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
四人合伙將柳州市鷓塢江村部分無證私人性質房屋,及其附屬物虛報為集體性質的房屋,以此多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807539.7元。
12月24日,柳北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當日庭審中,對于犯罪定性是否屬于貪污,控辯雙方有不同意見。四名被告及其辯護人認為,謝某在從事拆遷員時并未與建筑公司簽訂任何合同,不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不符合貪污罪主體條件。其建議將犯罪行為定性為詐騙或合同詐騙。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謝某身為拆遷員,利用負責征地拆遷工作的便利條件,伙同陳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將個人性質的房屋虛報為集體性質房屋或者制作虛假拆遷補償材料的方法,騙取國家征地拆遷補償款,其行為均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由于四人已經全部和大部分退出所得賬款,具有一定悔罪表現,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謝某、陳某、饒某、周某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五年、四年六個月和四年二個月,并分別判處罰金9到10萬元。目前四人不服判決,已經提起上訴。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