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方航空公司工作了10年的飛行員張某某,辭職時與公司發生爭議,因拒絕向公司支付499萬元“飛行經歷費”被告到法院。近日,上海市長寧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航空公司的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
東方航空公司訴稱,張某某是經公司提供初始培訓的飛行員,雙方在2005年7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年底,張某某提出辭職并在一個月后離職。航空公司為培養張某某成為正駕駛、機長,提供了飛行資源供他積累飛行時間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在此期間,公司還多次出資對張某某進行培訓。因此,張某某離職,除應支付210萬元離職補償金外,還應支付499萬元“飛行經歷費”。對此,張某某同意支付210萬元離職補償金,但他認為支付“飛行經歷費”不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承辦法官婁嬿認為,張某某作為航空公司聘用的飛行駕駛員,其工作內容就是參與機組飛行,在完成勞動任務的過程中,必然會有工作時間的積累和工作能力的提高,這是勞動者在自身勞動過程中的價值積累。航空公司向張某某提供勞動工具、創造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并非額外待遇,因此要求張某某賠償“飛行經歷費”缺乏法律依據。
更多精彩資訊>>>